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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未知 阅读:() 标签: 律所推广 律师事务所推广 律师推广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需要遵守哪些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出台是非常及时的,对于规范律师业务推广,促进律师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推广律师业务行为必须规范

《规则》第十条规定:“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五)承诺办案结果;(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规则》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将现实中出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律师业务推广的各种不正当行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规定,纠正以前的各种不规范做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推广律师业务方式必须合法

律师行业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活动,有自己的特殊性,律师的业务推广应采用恰当的方式,否则,不仅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还会损害律师的形象,扰乱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规则》第十一条:“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三)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四)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三、推广律师业务不得自我标榜

有的律师在业务推广的过程中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对自己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以无法确定的“专家”“权威”“首席”等字眼,使社会公众无法获得真实信息,以致做出错误的决定,产生不良影响,损害当事人利益,也损害律师的整体利益,《规则》第九条规定:“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四、律师业务推广的正确方式

(一)律师业务推广的基本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应该自觉遵守法律和执业规范,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才能做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在业务推广的过程中必须将法律作为最高准则。

真实、严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工作的基本准则,律师进行业务推广必须向公众传达真实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

得体、适度。理性是法律人的职业标签,对任何事情的表达与处理都应当体现法律人的风范,不能为了金钱和招揽业务而变得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在业务推广的过程中,应得体、适度,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

(二)律师和律所业务推广的正确做法

  • 律师业务推广要求。律师个人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可以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
  • 律所业务推广要求。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也可以包含律师事务所的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网址、公众号等联系方式,以及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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